勞工及福利局於2011年12月發佈了《子女管養及探視權:應否以立法形式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諮詢文件》(下簡稱《諮詢文件》),建議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以一系列的新命令,包括「同住令」、「聯繫令」、「指定事項令」、「禁止行動令」等,取代現時處理父母離婚後子女管養問題所發出的「獨有管養令」、「共同管養令」及「分權令」。有關變更強調教養子女為「父母責任」而非「父母權利」,父母對照顧子女有「持續責任」,子女在父母離異後仍有權享有父母的教養。本會對此原則表示讚同,但對於在未有任何配套的情況下推出上述改革有所保留,特別在追討贍養費、成立探視及調解中心、住屋安排、處理隱性家暴、法律援助、加強性別教育等問題上,如未有合適的安排,貿然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只會令離婚後的父母關係更為緊張。再者,基於性別權力的不平等,婦女在離婚後的處境往往較男性更為不利,因此,在推動「共同父母責任」的同時,必須一併考慮婦女的需要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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