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界和關注兒童權益的組織,你們可從新聞看見兒童只因與家人購物,卻因被警察截停受驚而奔跑,結果一名男警把女孩粗暴推倒在地,繼而被該男警壓身,如非哥哥不顧自身安全衝出來保護妹妹,則有後腦落地重創之危。警察判斷魯莽或錯誤,濫用武力,任意拘捕,直接影響了兒童及青少年的身心安危。當中警察妄顧女孩性命,沒有使用最低武力或較安全的方法去處理,更沒有考慮女孩被男警制服會有被侵犯的感覺,實在需要被各界譴責。
誰是受害人?
兒童及青少年
12歲女童是受害人,20歲的哥哥也是受害人,當日面對妹妹有危險,本能反應衝出去營救,究竟事件對兩位年青人有多深遠的影響?
警察也是受害人嗎?
若有從事兒童工作的組織和社福機構,公開批評警察的判斷能力和執法錯誤,如參考譚得志(快必)的案件,有人或會疑慮這會造成所謂煽惑公眾引起對警察的仇恨。
提出批評或譴責警方的團體和非政府社福組織也是受害人嗎?
在現時的社會環境下,你發出一個與政府立場相反的意見,即是你不認為被推被壓女童是形跡可疑;更認為警方執法有爭議的地方,你可能一個早上會收到一大堆投訴來電傳真電郵,也會有類似大波MAN人士到場與你爭論,或會影響你機構一天兩天的運作。
不過,哪一個受害人是最不幸呢?哪一個受害人是最需要受到保護呢?哪一個受害人是最值得在一個公義社會裡成長呢?
當我們擔心成為了受害人的時候,也請大家提醒自己個人的責任和機構組織的信念。若你不願意或介意自己成為第二位受害人,最糟糕的結果就是你會指責受害人(BLAME THE VICTIM),說成「該位受害人不應在大街小巷出現,不應自討苦吃,不應自找麻煩,云云。」
發聲者不是偉大;本份而已
可悲的是上述事件已非單一事件,而是整個警隊是否有重視兒童的安全和福祉,以及遵循自 1994 年起在香港生效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懇請從事兒童工作又尚未表態的組織和社福機構盡快發聲,讓社署和警方正視兒童權利。至今在網上只找到下列曾表態或發聲明的組織或機構,如市民知道尚有其他組織或機構已發聲,歡迎在社總網頁留言。
已發聲明或表態的人士或組織:
立法會議員葉建源(教育界)
聲明
香港婦女中心協會
聲明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
立場新聞:關注未成年人士被武力對待
防止虐待兒童會
//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黃翠玲指,從傳媒片段可見,女童明顯沒有危害公眾的行為,只是因面臨被警察包圍、心生害怕,但遭警員暴力制服,對警方執法態度表示關注。她認為警員無保護兒童的意圖,只是為了達到截停搜查目的,制止女童離開,「其實女童都冇反抗,佢只係驚,係唔係值得(警員)咁樣對待呢?」//
社區組織協會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施麗珊表示,警員反應明顯過激、處理手法「有啲過火」,女童當時明顯受驚,才會有快步離開現場的意欲,警察不但粗暴阻止,「仲要搵咁多人壓住佢,使唔使咁呀?細路女咋喎」。她認為警方需審視對待青少年及兒童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