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各政府部門對家庭暴力個案的統計均有所不同,根據社會福利署數字,2021年傷害兒童、配偶、同居情侶個案共有4082宗(1367宗針對兒童暴力、2715宗針對配偶、情侶暴力),較2020年的3541宗(940宗針對兒童暴力、2601宗針對配偶、情侶暴力)有明顯上升,當中八成五的受害人為女性。
然而現時警方將「家庭衝突案件」,按其嚴重性界分為「家庭暴力(刑事)」、「家庭暴力(雜項)」及「家庭事件」,並只把首兩項家庭暴力類別列作家暴事件。據2017及2021年的立法會質詢資料及會議資料顯示,警方近八成半被歸類為嚴重程度較低的「家庭事件」,因而令家庭暴力的案件數目大幅減少,忽略了精神虐待或較低程度的肢體暴力。按警方提供之2021年數據,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有1196宗,反映當中仍有不少個案被忽略。
此外,不少受害者表示在報警求助時得不到執法人員的清晰交代或援助,例如交待報案程序、按程序指引向疑犯發出「家庭暴力事件通知書」、向受害人提供「家庭援助服務資料咭」等,導致相關個案無法被定義為家暴個案,變成隱性家暴個案,令受害人不能得到適切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