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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婦女收取贍養費的狀況」問卷調查發佈

為了解婦女收取贍養費的情況,香港婦女中心協會於2016年7月至10月期間進行問卷調查,合共訪問了185位曾經離婚的婦女。調查發現超過六成作為贍養費收取方的受訪者在收取贍養費時遇到困難,主要是被拖欠贍養費。假設由政府收發贍養費,有愈八成半(86%)的訪問者會申請贍養費,較政府統計數字(指有申請及打算申請贍養費令)不足兩成(16.9%)[1]高出多倍,反映中介機構對贍養費收取方有重大關係。

 

追收困難主要涉及拖欠

是次調查為量性研究,共收集了185份問卷,其中170份為有效問卷。在155位已完成離婚或正在辦理離婚手續的受訪者中,接近一半(49.7%)獲取贍養費令,當中超過六成(62%)遇到收取困難。遇到收取贍養費困難的婦女中,超過九成都遇到拖欠問題(92%),其次是「被責駡或羞辱」(44%)、「前夫失蹤」(21%),甚至有個案因贍養費問題遭受暴力對待、恐嚇或子女遭受暴力對待。

 

在被拖欠贍養費時,超過八成的情況是「既不準時又不足」(81%),超過九成(91%)受訪者表示因此出現經濟困難。最多人選取的解決方法是「找工作」(37%),其次則是「動用儲蓄」(21%)和「申請綜援」(21%)。

 

在本會的個案中,曾有一名婦女一直依靠前夫給予子女的贍養費及自己工作過活,唯前夫一直有拖欠贍養費的情況。婦女早前失業,經濟頓時陷入困境,婦女在本會協助下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社會福利署認為該婦女及其兒子超出了資產審查限額而不批出綜援,原因是因為兒子擁有一份由前夫持有及供款的保險,卻無視了婦女對這份保險是沒有控制權的。社會福利署僵化的制度未能回應離婚人士的狀況及需要,被拖欠贍養費的一方,不但經濟隨時陷於危機,面對拖欠亦無從求助。

 

被動追收 法律程序繁複

於追討贍養費的情況上,在44名被拖欠贍養費的受訪人中,75%有嘗試追討,25%沒有。在沒有嘗試追討贍養費的受訪者中,分别有82%表示沒有嘗試追討的原因為「提出法律的訴訟的程序太複雜」及「對追討程序欠信心」,以及分別有64%表示「對方不會支付」以及「對方無能力支付」。

 

坊間及政府普遍以為法律援助(法援)能夠協助有需要人士循法律途徑追回欠款,然而調查亦發現在21位自行處理或聘請律師進行民事索償的受訪者中,有9位表示「申請法援程序太複雜」。在我們工作經驗中,我們遇見不少個案認為追討贍養費一方要花上時間、精神及經濟的沈重成本去追討,費時失事。

 

愈八成支持政府設中介代為收發贍養費

在探討贍養費局的需要時,有66%有辦理離婚的受訪者認為若果由政府收發贍養費,她們會申請贍養費令。在現時沒有申請贍養費的受訪者中,沒有申請贍養費的原因主要是「明知收不到」、「不想與前配偶有聯繫」等。若由政府追收及發放贍養費,當中有70%會改變立場,會申請由政府代為收發贍養費,可見不少人士並非沒有贍養費的需要,只是現時措施未能提供適切協助。

 

對於「由政府設立中介機構專門追收及發放贍養費」的支持程度亦甚高,有超過八成非常同意(62%)及同意(22%),反映離婚人士期望政府有更鮮明及主動的角色去應對社會上日益增加的離婚個案及延伸的相關問題。

 

個案分享

Jess的前夫是纪律部隊人員,兩人育有兩名女兒。Jess在處理離婚訴訟中,需要不斷應付丈夫無理的舉證及指控,拖拉了三年時間,到正式争取撫養權及贍養費,又延續了一年半。在這四年半期間,在未有確定的贍養費判令及前夫的資助下,她因需要照顧女兒,只能出任兼職工作,經濟上出現不少困難,令她生活在緊張及惶恐之中。

 

在訴訟的漫長過程中,雖然Jess獲得了撫養權及臨時贍養費判令,但前夫並沒有按時支付贍養費,並不停提出各項支出的質疑,需要Jess不停繳交單據、支出細項,以證明開支需要。即使有臨時贍養費判令,數月後仍未能收取贍養費。

 

在Jess奔走不同部門嘗試追討後,雖然有收取贍養費但又出現付款不足的情況,前夫甚至是在門外放置了一些米及食物,便說是代替了贍養費的一部份。在整個收取贍養費的過程中,Jess迫於無奈經常要和前夫不停聯繫,經常弄至身心疲累!

 

Jess最近終於獲得正式的贍養費判令,雖然每月可以有數千元的子女贍養費,但現在也是要結算法律援助署律師費的時候,面對五十多萬的律師費,需要每月攤還,對於Jess來說,又是另一個壓力!可笑的是,這個是Jess 當初沒有選擇放棄爭取子女贍養費,而要承擔的後果!

 

總結

綜合調查結果及前線工作經驗,我們了解到婦女在申領及追收贍養費過程面對一定困難及障礙。按時支付足額的贍養費是支付方理應負起的責任,可是現行制度未能有效保障收取方收到應有的贍養費,甚至因此而受到滋擾、感到困擾及陷入經濟困境。

 

我們認為現行強制執行贍養費令的法律程序應該簡化,以回應未能有效地執行裁決及追討困難的問題,避免離婚後的配偶及子女陷入經濟困難、持續而繁瑣的司法程序。我們的具體建議為:

  1. 設立中介機構專門追收及發放贍養費:我們建議設立一個中介組織,代替收款人收款和追討贍養費,以簡化程序,避免收款人在收不到贍養費、面對經濟困難時仍要在法庭和社會福利署之間奔波。我們建議該中介組織應具備最少以下四種功能:
    • 追收贍養費:被賦予權力,在被拖欠贍養費一方的要求下,追查欠款一方的下落,代為追收贍養費。
    • 代收贍養費:即使在未有被拖欠贍養費,收取方仍可要求中介組織代為收取贍養費,以避免被拖欠。
    • 教育:教育市民有關贍養費支付人的責任、贍養費受款人的權益、遵守法庭判令及違反判令的後果,以及受款人未能收取贍養費時可使用的服務。
    • 與不同部門作出協調:針對現時被拖欠一方需奔走不同部門追討贍養費及尋找經濟支援,我們建議毋需由收款人向不同部門證明被拖欠贍養費,而可由中介組織代為通報相關部門,如社會福利署,以便作出相應的行政支援措施,如暫緩扣減綜緩。至於中介組織的架構,外國的例子多為隸屬某個政府部門,如稅務局或社會保障部。
  2. 增設具阻嚇性措施:鑑於現時追討贍養費措施的成效不大,我們建議在現行的判決傳票、扣押入息令、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禁制離境令等以外,增加一些具阻嚇性的措施,如吊銷以司機為職業的欠款人的駕駛執照、影響個人信貸評級等。
  3. 綜援增加彈性,讓被拖欠贍養費人士免於陷入經濟危機:現時申領綜援人士需要於綜援金額中扣減贍養費的金額,但在被拖欠贍養費的情形下,被拖欠的一方需要向社會福利署提出證據,才獲發放全數綜援金額。我們建議社會福利署增加彈性,在贍養費收款人向社會保障部指出被拖欠贍養費後,便向其發放全數綜援金額,並在其追收到贍養費後才向社會福利署交回多收的綜援金額,以確保有被拖欠者不會陷入經濟危機。 又如針對本文首頁提及的個案,我們亦建議社會福利署體恤離婚人士的獨特處境,彈性處理綜援個案的申請。
  4. 加強對單親家庭支援措施:現時社福系統上對於單親家庭的措施較為零散,加上資源及服務訊息並不流通,導致離婚人士及單親家庭難以從社會制度上得到幫助,令她們的生活陷入危機。而且,在現時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下,單親家庭得不到針對性的服務,難以建立具安全感的支援網絡,在個人充權及社區教育工作更見困難。 我們建議設立「離婚支援及單親家庭綜合服務中心」(下稱綜合服務中心),以個案跟進及專門模式支援單親家庭的全面需要,並按區分及人口規劃分佈,於18區每區設立最少一間「離婚支援及單親家庭綜合服務中心」,並於平日、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開放。 綜合服務中心需提供專門及具性別視角的服務,結合免費家事法法律諮詢、探視及調解服務、情緒及就業支援、兒童照顧及培訓服務,結連互助網絡以至社區教育。讓單親不再是受社會定型的負面標籤,並開宗名義地為日益增長的單親家庭提供具規劃性及發展性的支援服務,讓單親人士過渡婚姻變異的傷痛,重尋生命的價值,亦重拾生活的平衡。 
  5. 在推行「父母責任」模式之法律改革的同時,一同處理改善贍養費收款機制,設立贍養費中介機構:「父母責任」模式這法律改革,主要原則為「以子女利益為優先」。我們認為父母須負責供養子女是履行父母責任的最直接及基本的措施,因此設立中介機構代收及追收贍養費可以減卻具衝突性的離異夫妻的磨擦,並且更有效促進雙方肩負照顧子女的責任,同時有效保障子女的成長發展權利,和照顧一方(大部份為婦女)無須在加重責任下更易陷入經濟危機。

 

傳媒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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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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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發展幹事|機構發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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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 政府統計處,《主題性住戶統計調查第61號報告書:新媒體的使用情況、執行贍養令的情況》,2016年11月,頁73,http://www.statistics.gov.hk/pub/B11302612016XXXXB010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