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婦女中心協會成立於1981年,是一間非政府資助的慈善組織。通過提供多元化的婦女為本服務,包括輔導及法律支援、經濟充權及性別意識教育,促進婦女建立自信、自主和自立。過去,我們除得到不同的基金資助外,亦會以各類型的籌款活動籌募經費,支持機構的運作。因應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於本年6月提出有關規管慈善組織的諮詢文件,我們非常關注,並有以下意見。
未有針對籌款混亂的情況,反而加強對慈善團體的管制
我們明白到,市民非常關注慈善捐款的去向,同時希望慈善團體可加強透明度,令捐款用得其所。加上近年街頭籌款活動日漸增多,公眾對慈善團體的問責性正不斷提高。我們認為這種捐款者意識的提升是正面的,因此,政府應協助推動建立公開透明的平台,如熱線、網上資料庫等,令公眾更容易得悉慈善團體的運作、工作內容及宗旨。可是,諮詢文件中並未有針對如何加強公眾對慈善團體的認識,反而以加強政府對慈善團體的管制為手段,對增加公眾問責性沒有帶來任何幫助。
我們認為,政府應設立或鼓勵由民間設立開放、透明的平台,令捐款者可清楚不同慈善團體的工作及宗旨,從而作出捐款抉擇,而非透過立法來加強對慈善團體的管制。
促進人權應為慈善宗旨,政治活動應予開放
慈善團體在提供救濟性服務的同時,亦會通過政策倡議等方式,達致法例上及制度上的改革,真正堵塞問題的根源。同時,香港作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政治公約」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人權公約的適用地區,政府有責任保障人民得到基本人權;而公民社會亦在推動人權的事情上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人權是一種基本需要。若權利被侵犯,相關的關注團體定必有所行動。若將「促進人權、衡突的解決或和解」剔出慈善性質,並對團體進行的回應定性為「政治活動」,實令人懷疑有關立法建議有箝制公民社會發展的意圖。
我們認為,政府應將「促進人權、衡突的解決或和解」列為慈善宗旨之一,同時把團體的倡議法律或政策改革活動從「政治行動」的定義中鈎出。
委員會權力過大,干涉團體行政
諮詢文件建議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以一站式的機構監察及管理慈善團體的運作。可是,諮詢文件未有交代委員會如何組成,同時建議中的委員會權力甚大,非但可以調查「行為失當、管理不善」的慈善團體、撤銷其慈善地位,甚至可委任額外的董事進入團體的董事局,或免除董事或高級人員的職務,等同對機構進行接管。同時,諮詢文件對何謂「行為失當、管理不善」亦未有清楚界定,難免令人擔心委員會將運用其權力作為限制團體運作的工具。
我們反對設立慈善事務委員會作為監管慈善團體的組織,有關建議直接干預了慈善團體的獨立運作。
現有稅務條例已有足夠的監察
現時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可根據《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88條,向稅務局申請豁免繳稅。事實上,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要成功申請豁免繳稅絕不容易,加上稅務局會定期要求團體提交文件,審核其慈善性質。而諮詢文件建議成立新的規管機構,與現有機制有部分重疊。
我們明白現時稅務局的工作仍有改善的地方。我們認為大原則是完善現有的機制,以有效提高慈善團體的透明度和問責性,而非設立更多的法例及機構處理類似的審批及管理工作,令團體,特別是小型團體為註冊申請和定期評估而疲於奔命。
因應上述觀點,我們有以下意見:
- 反對設立慈善法及慈善事務委員會,作為監管慈善團體的工具。
- 「促進人權、衡突的解決或和解」應列為慈善性質之一,同時應容許慈善團體透過政治行動以達致其慈善宗旨。
- 政府應設立開放、透明的平台,令捐款者可清楚不同慈善團體的運作及宗旨,從而作出捐款抉擇,而非通過立法來加強管制慈善團體的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