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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社會福利署就《懷疑虐待兒童個案強制舉報規定》之意見書

香港婦女中心協會(下稱本會)於1981年成立,一直關注基層婦女權益及倡議性別公義。四十多年來,本會一直致力於改善女性不利處境,打破傳統觀念下對於女性的性別定型,讓女性擁有選擇的機會,促進性別公義的社會。本會關注照顧者的處境及相關服務發展,希望從政策倡議及社會福利方面推展具性別角度的照顧者支援服務,達致全方位承托照顧者需要,而託兒及課餘託管服務正是其中之一。

 

近年香港出現多宗虐待兒童個案,包括「童樂居」事件、2021年5歲女童被虐待致死事件、5歲劏房男童命案等,令公眾更加關注兒童的人生安全,政府更制定《懷疑虐待兒童個案強制舉報規定》(下稱「強制舉報機制」),並展開公眾諮詢(下稱「諮詢文件」)。本會認同有需要加強對兒童的保護,惟在推行強制舉報機制前有不少的條例、教育及配套支援需要作出改善。

 

建議將需舉報的年齡降至16歲或以下

諮詢文件建議強制舉報機制涵蓋18 歲或以下人士的懷疑虐兒個案,惟現行香港與兒童相關的刑事法例大多以16歲或以下作定義兒童或少年人,如針對傷害兒童行為的《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7條、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等。此外,16歲或以上的個案具一定自我決定的能力,而且較為複雜,前線社工需要更深入介人個案,舉報至警方或保護課未必為合適做法。

 

本會建議與現行保護兒童之法例統一,將強制舉報機制涵蓋之個案年齡下調至16歲或以下,待香港的其他法例跟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和世界衞生組織之定義後,才檢視有關適用範圍,避免前線社工執行機制時產生混亂,同時兼顧現有專業跟進個案之彈性。

 

建議為兒童受到傷害及舉報程序訂立清晰準則

強制舉報機制中列明必須舉報「有合理理由懷疑兒童受到嚴重傷害或有受嚴重傷害的迫切危機」,附件一雖有列出虐兒個案下須強制舉報的情況及舉報分級制,惟不同專業對條例字詞或狀況都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嚴重的身體損傷而需要緊急治療」、「被威嚇會受到嚴重傷害而危及他/她的身心安全」等,前線社工在判斷「損傷狀況」、「威嚇」、「嚴重受傷」、「迫切危機」等情況及定義各有差異,容易因避免出錯而在所有情況都預先舉報,影響服務質素。

 

諮詢文件中的舉報制度分為三級,第一級為兒童遭受嚴重傷害,或有遭受嚴重傷害的迫切危機而須強制舉報;第二級為兒童可能遭受傷害或有遭受傷害的危機,建議可向保護課或警方舉報;第三級則兒童及家庭有需要使用社會服務而可向合適的個案服務單位通報或轉介個案。「分級制」中第二級已經涉及部份刑事罪行但只在建議舉報之列,包括乏人照顧兒童、兒童懷孕等。

 

此外,在諮詢文件及諮詢會中,不少業界代表均對「合理時間」的界線感到模糊不清,擔心誤墮法網,例如未來如學童因沒有出現託管而無法舉報,「合理時間」又是多少?雖然當局回應設有實務守則,但諮詢文件及解說亦未能釋除業界對舉報程序的疑慮。

 

由於機制關乎兒童及家庭的福祉,本會建議政府就兒童的傷害舉報程序制定更清晰的定義,「分級制」的界線亦需仔細界定,當局亦可研究以檢視清單或手冊供前線社工執行,作出更準確的判斷,同時讓社工在服務時有更多保障。

 

舉報機制與現有專業或多專業合作程序或有衝突

按諮詢文件資料,前線社工需收集基本資料,按舉報機制舉報至警方或保護課,待雙方協調及跟進後,再進入聯合調查和多專業個案會議的程序。此狀況下有三個問題:

 

第一,社工在留意到兒童懷疑受到傷害時,需要收集基本資料以判斷是否需要舉報,例如確定兒童有否受到性侵犯需要體檢、調查結果;疏忽照顧有需要提供家居狀況的資訊。社工在收集基本資料以作出判斷時已經要處理一部份的調查工作,或會因專業守則或權限問題(例如私隱問題、保密原則)而未能收集或通報。

 

第二,在強制舉報後,警方與服務課會互相通報以進行刑事調查、保護兒童調查,繼而進行聯合調查及多專業合作會議。惟前線社工面對個案時一旦預先舉報,受家暴兒童就不再出現在該服務單位,或家長/照顧者不願意與專業人士合作,無法透過多專業合作會議處理和調查懷疑虐兒個案,更重要的是無法為兒童及其家庭釐訂福利計劃進行深入介入,釀成更多隱蔽家暴個案。

 

第三,多專業個案會議程序仍不有改善空間,由前線的經驗得知,例如在界定受虐上只聚焦在有明顯傷痕的個案,但對於受虐的持續時間等卻較少考慮。另外,一般的個案報告都十分複雜,但與會者只能在會議時有少量時間閱讀內容,實未能真正掌握個案情況。

 

本會建議如下:

  • 政府在制定強制舉報機制時必須妥善與各專業及法例協調,本會認為加入保密和保障條文,賦予更多舉報者豁免權,政府亦可修訂各專業的工作守則,減少在跟進個案時面對的難處,惟立法時需多加考慮前線專業人員與服務使用者的關係及家暴受害者的心理狀況。

 

  • 政府亦需思考舉報機制與多專業合作會議的協作模式,讓舉報個案後能盡快制訂福利計劃,介入兒童及家庭的需要,而非只從刑事角度出發。

 

  • 需要進一步檢討多專業個案會議程序,從多方面考慮家庭狀況、受虐的持續時間、精神虐待等,以全面掌握家庭的情況。另外,亦可以改善行政程序,讓與會者有更多時間檢視個案報告。

 

條例涵蓋的專業仍有不足

諮詢文件中列明「強制舉報規定應涵蓋經常接觸兒童而其專業或工作現受某種形式監管的從業員」,但仍有部份經常接觸兒童的專業未有包括其中,例如補習或課餘託管導師、學校輔導員等。政府公務員亦有機會在不同的狀況接觸到個案,例如前線警務人員、入境事務署人員等。

 

本會建議強制舉報機制可涵蓋更多常接觸兒童的專業或工作崗位,例如警務人員、補習或課餘託管導師、學校輔導員等,加強對兒童的保護。

 

現時教育及支援配套不足

過去專業人員或家暴受害者不必然選擇向警方或保護課求助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對相關培訓的不足及支援配套不足,導致辨認虐兒狀況的敏感度不足,個案亦未能得到即時的回應,支援政策亦未能讓受害者有信心向專業求助,例如警務人員在處理家庭暴力問題時更與社工的處理方法不一,不少家暴受害者被指在報警求助時得不到執法人員的清晰交代或援助(如交待報案程序、按程序指引向疑犯發出「家庭暴力事件通知書」),無法確保機制有效運作。

 

雖然諮詢文件中提出現時有設立電子學習平台,並通過網上研討會及網上自學的形式讓涵蓋的專業人士學習,但因強制舉報機制或未來的「沒有保護罪」立法,將會有更多行業的人員需要接受訓練。本會建議政府加強投放資源在各行業的培訓課程、大專教育中加入識別虐待兒童及支援措施的教育,讓社工或其他專業的學生盡早認識虐待兒童及家暴相關的辨認和處理手法,提升舉報的動機,而非單純以刑法處理。

 

此外,強制舉報機制的出現有機會讓虐兒個案的數目上升,更重要要是讓受害者對支援政策有信心。政府需要加大資源投入,減少現時求助的行政程序,例如增加兒童之家及短期/緊急兒童之家宿位數目或家庭暴力相關服務單位的名額、提升其他青少年、家庭及精神健康的個案跟進服務、以更多具彈性方法讓家庭求助(如參考外國在社區設施接受求助)等,增加服務名額及質素,更有效更針對地支援有需要家庭。

 

總結

本會認為政府在制定強制舉報機制前必須制定更全面、完善的指引及支援讓專業人士作出精確的判斷,讓服務使用者得到合適的支援。同時,政府在立法時亦不宜將所有責任放於專業人士身上,以刑法解決責任問題,而要把整個協助受暴兒童及家庭的機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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