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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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有關處理家庭暴力(包括性暴力)問題的政策意見

香港婦女中心協會每年向超過四千位婦女提供熱線輔導服務、與家事法相關的免費律師面見諮詢服務、個案輔導服務和互助小組等。本會就處理家庭暴力(包括性暴力)問題的政策,向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表達下列意見:

 

成立制訂政策和監督跨部門服務成效的中央行政和統籌機構

家庭暴力(包括性暴力)問題的處理和預防涉及跨部門的合作、服務成效和持續評估;關注暴力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 on Combating Violence)及防止虐待兒童委員會(Committee On Child Abuse)是諮詢性質的討論和溝通平台。可是,它沒有行政決策和調撥資源的權力,對於制訂政策、調撥資源和管理部門等成效皆為有限。

 

建議:

成立由政務司領導的行政和決策機構,負責制訂反家庭暴力的政策,並管理資源和監督各部門的執行情況。

 

統一家暴定義及掌握全面數據,有助制定適切政策處理及預防家暴

根據社聯的意見書,2008年,警方呈報的家暴個案總數是4,729宗(平均每月390宗);至2012年1至9月,警方呈報的家暴個案總數是439宗(平均每月48宗),4年間下跌了88%。警方於2009年調整了家暴事件的分類辦法,新增了家庭事件(domestic incidents)一類。本會關注此舉對家暴問題的影響,包括:會否延誤支援有關家庭,使面對家暴問題的家庭未能得到適時及適切的協助和服務。

 

本會近年接觸的家暴受害人告訴我們報警求助時警務人員沒有轉介她們至保護家庭及兒童課或綜合家庭服務中心,也沒有轉介她們到婦女庇護中心。有被虐婦女被趕出家門,不准取回衣物及探望子女,警務人員也沒有提供協助或轉介相關服務,反而告訴受害人她的丈夫有權趕她走,因居所是男方的物業或男方是公屋單位的戶主。

 

政府強調「絕不容忍家庭暴力」,社署、警方以及其他政府部門皆應該以「零容忍」作為界定家暴個案的準則,並及早啟動跨專業介入,以協助有需要的家庭及所涉及的弱勢群體,如婦女及兒童。

 

建議:

警方、社署及其他部門,重新檢視家暴定義及工作程序,制定統一定義和數據,定期檢搜工作進度,將個案分類時,一律嚴格按照「零容忍」原則辦事。承意見1,相關工作應由中央機構負責。

 

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根據條例內容,「強制令」對於施虐者的行動、管養、探視、強制參加反暴力計劃等都有高度的權力,「強制令」其實是多項權力和安排的法律基礎。

 

向法庭申請「強制令」需由專業律師處理,手續並不簡便,法律費用不菲,而基層婦女只好求助法律援助處,但法援審批更需時,極不合適需要盡快得到法律保障安全的家暴受害人。參考2010年的數字,法律援助署處理了28宗就申請強制令的法援個案。其中,獲批的只有13宗。複雜的司法程序和財政擔子,嚴重阻礙受害人申請「強制令」,條例形同虛設。

 

建議:

全面審視申請「強制令」的安排,簡化和縮短申請程序,減少障礙。

 

關注同性伴侶、少數族裔婦女的保障及適切服務

《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自2010年修訂後,已適用於同志朋友,但政府沒有增加同志友善的適切的服務。現時的主流服務,由於在設施、員工培訓及服務配套等各方面未完善令同志和性小眾朋友得不到適切的支援和保障。此外,少數族裔婦女基於宗教和文化的獨特性,現有服務未能為她們提供適切的支援和保障。

 

建議:

於短期內提供專門服務給性小眾和少數族裔朋友,並加強對前線員工的培訓,以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和少數族裔婦女的權益。

 

施虐者輔導

參考2009年至2011年數字,社署處理的虐待配偶及同居情侶的個案數目每年平均有6,000宗,然而,社署的「施虐者輔導計劃」的參加者每年平均只有84 人,而「反暴力計劃」在3年間的實際參加者僅有2人。

 

施虐者輔導是糾正錯誤觀念和暴力心態,保護家暴受害人安全,及促進家庭成員間保持安全的聯繫及互動,或維持家庭系統的重要一環。2009年,社署的一項跟進研究亦顯示,計劃有良好和長期的治療效果。事實上,其他服務(包括個案服務)並不能夠取代專門的施虐者輔導,它向社會和施虐者發出清楚的信息,家庭暴力是必需要糾正的行為。其次,針對性的輔導工作,能夠更集中和有效地處理暴力行為。

 

建議:

改革「反暴力計劃」的安排,不再局限於接收《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下的指定對象,資助非政府機構以靈活和多元化的方法開辦施虐者輔導,並向律師和法官推介服務。此外,需要加強公共屋邨、警察、醫院等部門的合作,敏銳和快捷地轉介施虐者參加「施虐者輔導」,及早解決家暴危機。

 

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房屋需要和相關政策

在我們接觸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中,多因經濟依賴施虐者而長期忍受虐待。故此,經濟和房屋援助是協助家暴受害婦女及其子女遠離暴力及重建新生活的重要資源。基於安全考慮,不少婦女及其子女都無法返回原來住所。私人樓宇租金完全脫離基層巿民的負擔能力,綜援租金津貼更遠低於市面租值,期望以綜緩租住私人樓宇只是紙上談兵。社會福利署的「有條件租約計劃」是「體恤安置」下的一項援助計劃,幫助正在辦理離婚及一直負責管養子女的人士,或正在辦理離婚的家暴受害人而沒有管子女的人士解決其迫切的房屋需要。家暴受害人大多依賴「有條件租約計劃」解決住屋問題。

 

各地區家庭服務單位和保護家庭及兒童課對相關申請程序的理解、評核準則尺度和文件要求等都有不同,尤其對是否先經「嘗試租住私人樓宇」的說法不一。令家暴受害人四處奔波,耽誤不少時間,結果部分家暴受害人要留在婦女庇護中心近一年至超過一年,對受害人的精健康帶來負面影響;同時亦減慢婦女庇護中心的宿位留轉,影響服務供應。

 

至於要求家暴受害人要「先嘗試租住私人樓宇」,本會應為非常不合適。因現時綜援的租金津貼額遠低於市場租金的實況,以單人租金津貼一千多元為例,根本無法租到一間劏房,她們往往只是枉費時間。而且劏房的惡劣居住環境也不是飽受創傷的家暴受害人所能承擔,對她們的精神健康構成更大傷害,令問題愈滾愈大。

 

另一方面,居住於「居屋」或「租者置其屋」的家暴受害人,她們要得到房屋援助,就更為複雜和困難。本會曾有服務對象由於施虐者不合作,輾轉十多年仍未能解決房屋問題,沒有一個穩定的居所。

 

建議:

檢視現行的申請指引,提升評審程序和準則的透明度和一致性,要求各級單位嚴格按照申請指引流程,準時處理申請,並回覆進度和結果。研究方法協助家暴受害婦女處理因施虐者不合作而引起的房屋問題。

傳媒查詢

廖珮珊女士

總幹事

sisi.liu@womencentre.org.hk
(852) 2153 3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