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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抱改變 自主人生|離婚程序自助手冊

目錄

離婚資格及理由
  • 雙方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才可經由香港法庭處理有關離婚的申請或呈請:

     

    1.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為居籍;
    2.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之前三年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
    3.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同時須留意,在一般情況下,如雙方結婚未滿一年,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

  • 概括來說,法庭認為「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才可以將婚姻結束,因此法庭會接納下列其中一個理由申請離婚:

     

    1. 和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一年,而他同意離婚;
    2. 配偶與人通姦(被指通姦的配偶為第一答辯人,通姦的另一方須列為第二答辯人);
    3. 配偶的行為使您不能合理地期望和他一同生活;
    4. 和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兩年(在這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5. 您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一年。

     

    如家庭中有18歲以下的子女,您必須在呈請書中,列明您建議如何處理子女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及探視權。如果您希望申請附屬援助,如贍養費、財產轉移、或分配婚姻資產等,您亦應該在呈請書中列明這些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