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才可經由香港法庭處理有關離婚的申請或呈請:
-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為居籍;
-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之前三年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
-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同時須留意,在一般情況下,如雙方結婚未滿一年,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

| 離婚資格及理由 |
雙方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才可經由香港法庭處理有關離婚的申請或呈請:
同時須留意,在一般情況下,如雙方結婚未滿一年,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
概括來說,法庭認為「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才可以將婚姻結束,因此法庭會接納下列其中一個理由申請離婚:
如家庭中有18歲以下的子女,您必須在呈請書中,列明您建議如何處理子女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及探視權。如果您希望申請附屬援助,如贍養費、財產轉移、或分配婚姻資產等,您亦應該在呈請書中列明這些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