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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抱改變 自主人生|離婚程序自助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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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常見問題
  • 分居指夫妻雙方分開居住,通常是其中一方搬離婚姻居所,不再以夫妻的形式生活。

     

    一般而言,除對方就分居日期提出爭議,否則無需向法庭提出文件或證據證明已分居。若對方不同意分居日期或認為沒有分居,分居協議書是其中一個方法,但亦可用其他方法,如電郵或短訊給對方,說明已搬離居所,將來可用作證明。

     

    若然對方不知道有分居的意圖,尤其是分隔兩地工作生活的夫婦,並如以往一樣,如夫妻般參加親戚朋友的聚會,法庭有機會不接納為分居期。

     

    若條件不容許搬離婚姻居所,夫妻仍住在同一居所,但若實際生活如各自獨立分開居住一樣,如分房或分床睡覺、沒有性生活、各自用膳及做家務等等,及對方知道申請一方有分居意願,此同室分居模式亦可被法院接納。

  • 若遺失結婚證書或對方不肯交出,須盡快到婚姻登記處(各分署)補領。

  • 不是,您可以自行處理。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特別注意共同申請書必須二人一同到家事法庭遞交)一經呈交,有關法律程序便展開。所以建議在提出呈請或申請前,可先諮詢律師的意見,會對您有幫助。

    在下列情況下,您或會特別需要律師協助:

    1. 配偶不同意離婚;
    2. 雙方不能就子女或財務安排達成協議。
  • 請代您送交文件的第三者宣誓,證實已將文件交到對方手上或對方已知道此事,然後將排期表格及誓章一併交回家事法庭登記處;或

     

    得到對方接收掛號信之簽名後,聯同排期表格一併交回家事法庭登記處。

  • 您可向法庭申請用代票形式派票(如在報紙刊登離婚通知或郵寄文件到其他可能會收到文件的地址)。

     

    申請用誓章形式提出,須指出您已用盡方法仍未能尋獲配偶,如詢問過雙方的家人及朋友、配偶有沒有電子媒介聯絡、配偶的工作地點、有沒有報警失蹤等。

  • 若您是呈請人(即單方面申請離婚的一方),便必須出席,否則法庭不會處理申請而離婚聆訊會無限期延期(在特殊情況下可事先向法庭申請改期或缺席聆訊)。

     

    若您是答辯人(即配偶單方面申請離婚),法庭會在您缺席下繼續聆訊,因此,出席聆訊可保障您在離婚中的權益。

  • 不是。在頒佈絕對離婚令前,有需要人士可申請「臨時贍養費」。 此臨時命令的限期不得超越審訊完結時,在任何情況下亦會於其中一方去世後終止。

     

    「臨時贍養費」的金額,未必與最終判令的金額相同。

  • 贍養費付款期可能持續若干年。如其中一方的情況有變(如失業或財政困難等原因),可到家事法庭申請調整贍養費金額,而原有的法庭命令亦有可能會因應情況的變化而更改。

     

    如雙方同意贍養費應逐年按若干百分比或已確立的通脹指數調增,便可避免定期向法庭申請更改有關金額。

     

    必須注意,整筆款額命令及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並不能更改。

  • 應盡快進行追討,如欠款已逾期超過12個月,法庭可能拒絕執行付款命令。

     

    被拖欠者可考慮以下列方式強制對方履行有關贍養費的法庭命令。

      1. 判決傳票(如付款人缺乏充分理由而未能付款,法庭有權發出新的付款命令或判其入獄;另如付款人重複地缺席聆訊,法庭亦有權在其缺席下判其入獄,但如付款人清繳欠款或作出相關安排,入獄判令可暫緩執行);
      2. 扣押入息命令(法庭可命令由付款人入息中扣押相當於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
      3. 禁止令(單方面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在討回債款前,禁止對方離開香港)。
  • 報警及驗傷:警方及驗傷的記錄對申請離婚及/或申請禁制令方面亦有幫助。假如警方確實有關配偶傷人之證據,可將該傷人之配偶羈留甚至予以刑事起訴。如報警的話,謹記要從警方取得報案編號作紀錄。

     

    受虐配偶或子女亦可就《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下向區域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對方騷擾、毆打或干擾申請人,內容可亦可包括禁止對方進入/或留在某居所或某地方。受虐人可向律師、法律援助署或家事法庭索取申請強制令的表格。

  • 非婚生子女在出生後,其母親在法律上便自動擁有作為母親的權利和權能;但對父親來說,父親必須向法庭申請證明他是其父親,如法庭信納他是該子女的父親,便會發出命令確認他擁有作為父親的權利及權能。

     

    當法庭確立父親為該子女的生父後,生父對該子女有着如同其他婚生子女一樣的權利和義務。

     

    假如父母在子女的問題上意見分歧,其中一方可交由家事法庭申請指示,法庭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因素而作出命令。

  • 贍養費在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下被視為收入,除非只獲得象徵式贍養費命令,否則贍養費會視為領取綜援的評估條件。

     

    如受助人為贍養費受款人但未能依從贍養費命令準時從贍養費支付人取得全數贍養費,需向社會保障部反映,並且表明追討的意圖。

     

    贍養費受款人可選擇自行向家事法庭提出申請追討贍養費命令所列明的贍養費,或向法律援助署 (法援署 )申請法律援助強制執行贍養費命令。

     

    您亦可以尋求社會保障辦事處協助、職員會在您的同意下,將您轉介予法援署就執行贍養費命令尋求法律支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