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指夫妻雙方分開居住,通常是其中一方搬離婚姻居所,不再以夫妻的形式生活。
一般而言,除對方就分居日期提出爭議,否則無需向法庭提出文件或證據證明已分居。若對方不同意分居日期或認為沒有分居,分居協議書是其中一個方法,但亦可用其他方法,如電郵或短訊給對方,說明已搬離居所,將來可用作證明。
若然對方不知道有分居的意圖,尤其是分隔兩地工作生活的夫婦,並如以往一樣,如夫妻般參加親戚朋友的聚會,法庭有機會不接納為分居期。
若條件不容許搬離婚姻居所,夫妻仍住在同一居所,但若實際生活如各自獨立分開居住一樣,如分房或分床睡覺、沒有性生活、各自用膳及做家務等等,及對方知道申請一方有分居意願,此同室分居模式亦可被法院接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