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金融海嘯的時候,社署的家暴求助個案達到6,000宗以上(圖一),你便知道經濟狀況與家庭和諧有很直接的關係。受經濟影響的不只是基層家庭,還有中產人士。我的確是有點擔心。」和諧之家高級社區教育主任林少敏說。
「聽過有個案甚至想到尋死。男事主在疫情爆發前一直在內地工作,在封關前回到香港,在隔離期間上不了班,本來打兩份工變一份,面對供樓壓力之餘,另一半多次提及如果再沒有錢拿回家,便要離婚。過往四個月的求助個案比較普遍的是(施暴者)有飲酒、吸毒或是婚外情,這些家庭本來已存在問題。但在3、4月期間,就真的有個案是因為疫情而導致出現經濟問題所引起,比如遭遇layoff(遭解僱)也成為暴力衝突的導火線。」
香港家庭福利會(簡稱「家福會」)於2019年委託香港中文大學研究團隊開展「香港家庭幸福指數」研究,於去年7至8月以隨機抽樣方式,訪問了1,343名18歲或以上與家人同住的香港居民。調查結果顯示,2019年香港家庭幸福指數平均分為6.23分。六個範疇中以「家庭團結」為最高分,獲7.41分;最低是「生活平衡」,僅得4.45分。研究學者表示港人或可能因工作時間長而缺乏家庭生活。而另一值得注意的是,收入愈低的家庭,家庭幸福指數愈低。
社會福利署提供的分區家暴案件數字顯示,去年發生最多家暴案的首三個地區為:元朗、觀塘及葵青,其中首兩區位列去年貧窮人口最多地區的頭三位(表一)。
政府最新公布的失業率達至5.2%,後疫情時期,香港經濟必然會持續低迷一段時間,這樣會否帶來另一波家庭暴力的危機?前線執法人員、社工又如何面對這一困境?我們不妨從以往一宗家暴慘案,端看家庭暴力的處理手法。
為了子女 回到施虐者身邊
家福會於2017年曾進行一項《伴侶暴力研究》,向284名婦女進行問卷調查後發現,逾六成的受訪婦女表示沒有因暴力事件而離家;約28%的婦女因家暴而離家,離家時間平均為1.6個月,當中近八成婦女最後選擇回家。選擇回家的最主要原因是「不想離開子女」及「照顧子女」。
由此可見,大部份受虐婦女最後也會因為子女而寧願冒被再度承受家暴的風險,回到施虐者身邊。
因為十月懷胎,因為血肉相連,她們擺脫不了家庭的牽絆,像一重重漩渦,惡性循環。
說起家暴,不少人都會想起2004年於天水圍發生的一家四口滅門倫常慘案。當年天恒邨一名男子長期虐待妻子,更疑似性侵一對孖女,妻子忍無可忍下打算離婚,並暫住庇護中心,豈料男子以一對孖女的性命要脅妻子回家,最終母女三人同遭男子殺害,男子自戕後送院,留院12日後不治。其後的死因聆訊披露受害人曾於案發前兩天報警稱遭男子毆打,到場的警員眼見受害人腳底流血,卻因受害者不予追究,於是把案件列為「家庭事件」(俗稱「家庭糾紛」)處理,並轉介社工跟進。
同年,社署發表《天水圍家庭服務小組檢討報告》,當中便有就警方的處理手法作出檢討,建議「應向警務人員,特別是前線人員提供充足培訓,以提高他們對家庭暴力問題的敏感度及加深他們對有關問題的認識,使他們知道如何協助受家庭暴力困擾的人士」。但十多年過後,問題有改善嗎?
監警會於2017年的年度報告指,有警務人員在處理家暴事件時,即便看見涉事家庭的男童身上有傷,仍把案件列為「家庭事件」而非「家庭暴力(刑事)」。報告建議重新審視執法人員對家庭衝突案件的分類和準則(表二)。
翻查過去三年的數字,不難發現大多數的家庭衝突個案都被前線執法人員歸類為「家庭事件」。立法會文件顯示,2017年的家庭衝突個案共12,485宗,當中只有約一成五被列為家庭暴力案件;去年的比例數字亦類近,只有一成七的案件被列為是家暴個案,其餘八成列為「家庭事件」(圖二)。
定義不清 前線執法欠準則
「報警有用嗎?如果沒有,為何還要報?」─這是不少受害者在想要求助時的詰問。香港婦女中心協會時常聽到曾報警的婦女表示,警員到場後只會「勸交」,會說出「可能影響你的子女」之類的話,甚或說因為受害者有以手抵擋,屬還手,故若要報案便會「兩個都告」。協會教育幹事王雅思說,曾聽過一宗個案,受害人遭到場警員質問:「你是否要告你的丈夫?」令受害人感到執法人員把家暴的責住怪在自己身上。他們曾向警方交涉,警方的回應是,因為律政司有相關指引,要求當場必須要有證人,故前線警員會當場向受害者作出這樣的提問。
香港婦女中心協會曾在2017年進行一項有關婦女求助熱線服務暨家庭暴力調查,發現大部份受害人在報警求助時得不到執法人員的清晰交代如何界定其情況,甚至沒有按程序指引向疑犯發出「家庭暴力事件通知書」或向受害人提供「家庭援助服務資料咭」。調查又發現,家暴受害者更多是向家人、朋友、同事等求助,而非政府部門。
「問題近年來有解決到嗎?」王雅思搖了搖頭答道:「我們近來有聽過這樣的投訴。」身邊的香港婦女中心協會總幹事廖珮珊提到2017年後曾與警方溝通,提出希望更新前線人員在處理家暴問題的指引,但什麼時間會更改呢?「我們沒有人知道。」
「香港的家暴處理其中一個問題是,沒有一個清晰的官方定義。你看警方與社署的指引,都是不同的。」廖珮珊說。指引不同,令處理手法也有所不同。
翻看文件,《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並沒有定義「家庭暴力」,條例中唯一最接近的是「騷擾」一詞。然而,「騷擾」定義也相當廣泛,可以是沒有身體接觸的暴力,特別是任何對精神及身體健康有不良影響的行為。
根據香港警務處的文件《警務人員在家庭暴力事件現場的角色和責任》,家庭暴力指「任何在一般被稱為有婚姻或家庭關係的人士,他們之間所發生涉及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的案件」;而家庭關係包括同居伴侶或戀人,以及已分手或離婚的情侶或配偶。不論男女,也可以是家暴案件的施虐者和受害人,前線執法人員劃分家庭暴力案件時,往往把有肢體接觸、身上有明顯傷痕的劃分為「家庭暴力」,再從傷勢去決定屬於「刑事」還是「雜項」。
社會福利署為家庭暴力所制定的指引則清楚列明家庭暴力定義不只是肢體虐待,還包括精神虐待。三份文件,同樣地都是關於「家庭暴力」,同樣都代表官方的態度,但定義的不同反映各自對識別家庭暴力的標準有所出入。香港婦女中心協會表示,這只會令到隱性家庭暴力個案增加,證明官方數字不能反映實際家暴的全貌。
另類虐兒 不是個別家庭事
夫妻之間的暴力,不但影響他們之間的關係,更會深深影響目睹家暴的下一代。即使施暴者沒有把怒氣發洩在孩子身上,但他們每天看着暴力的畫面,耳濡目染下,容易把「暴力」正常化,誤以為是人與人相處的必然手段。成年人面對暴力尚且有自我調整、修復的能力,但小孩子顯然沒有。「見過有個案,小朋友沒受家暴,但他們去兒童房玩玩具,破壞能力很強,會把玩具都推倒在地。」林少敏說。
有個案的小朋友甚至因而失卻言語能力。在個案中,七歲的小朋友沒遭受暴力對待,但因為長期看見父親對母親動武的畫面,慢慢導致壓抑,影響了社交與情感表達能力。該名小朋友會自創詞彙,如同活在自己的世界中,母親看見孩子這樣後一方面感到愧疚,另一方面卻害怕向學校社工求助,擔心一旦讓其他人知道後,孩子可能會被同學歧視。
「我們常說,家暴不是一個家庭的事,而是社會的事。當受害者覺得自己受虐是因為做錯事,那遠遠不是個別家庭的事。我們要讓社區的人(對家暴)有所了解,教他們即使家暴不是發生在自己身上,當看見別人有這樣的遭遇時可如何支援他們。」林少敏再次強調,「家暴不是個別家庭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