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婦女中心協會同意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家庭暴力條例〉(下稱《條例》)的修訂建議,把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的涵蓋範圍,並應儘快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
政府和立法會應履行承諾
於上一立法年度,當立法會審議《2007 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時,政府當局提出以分雨階段立法的方式來處理並承諾於2008-09 立法年度進一步修訂 《條例》,擴大其涵蓋範圍至包括同性同居者。當時,這一建議得到立法會的支持。本會認為政府應履行承諾,儘快將有關修訂的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而立法會也應履行承諾,於本立法年度內通過有關的修訂。
同性同居者應與異性同居者有相同的保障
按平等機會委員會於2007年10月30日給立法會《2007 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的信件,「若同性伴侶同樣地可能遣受家庭暴力,而他們需要保障的程度相同,除非能提出理據支持,否則,不給予他們平等的保障便是性傾向歧視⋯⋯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au Yuk Lung [20071 3 HKLRD 903 一案中已裁定,性傾向歧視是達憲的。」顯然,如同性同居者被排斥於《條例〉的保障範圍之內,極有可能是達反憲法的平等原則。我們認為,政府當局應本著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則,擴闊《條例》的保障範圍,使同性同居者的人身安全得到與異性同居者相同的保障。
同性同居者也受家暴威齊
家庭暴力有別於一般的人際間的暴力,它往往發生於親密關係之中,亦涉及相關親屬的關係網絡。基於千絲萬縷的感情及關係牽連,令受害人不易報警及求助、使他/她們被迫忍受持續的暴力對待,而同性同居者更礙於社會歧視及需要隱藏其性傾向,使他/她們更易處於被威脅及章制之中。所以,本會認為《條例》的保障範圍應擴闊,以保障同性同居者的人身安全及讓他/她們獲得適當的法律及社會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