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的暴力一直是平等機會婦女聯席所關注的議題。現時香港有關性暴力的法例已沿用近半世紀,當中有不少法例已不合時宜,未能為性暴力受害人提供足夠的保障,亦對性自主有一定的限制。近年多個海外國家已重新制定及改革規管性罪行之法例。當本港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的性罪行仍然極度落後,連最基本法定「同意」定義也沒有,對性暴力受害人提供的保障顯然不足,基於法例的限制法庭多次作出令人失望及不公的裁決,亦窒礙不同身份背景的受害人尋求協助。
聯席樂見政府明確承諾目標於本屆任期內完善本港的性罪行法例修訂工作,並於2026年7月7日的保安事務委員會中推出《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諮詢文件。就諮詢文件內容,聯席對於有以下的進一步回應及意見:
對諮詢文件 問題2 的進一步回應
聯席非常同意在法例內列明一系列受害人沒有同意的情況。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在審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提交的第四次報告後發表的結論性意見中,明確指出特區政府應盡快修訂強姦罪的定義,以涵蓋所有未經同意的性行為,並按照國際人權標準,充分考慮各種脅迫和受壓情況。
就此,本聯席十分支持保安局在是次性罪行法例修訂建議中加入「不能構成同意情況」列表,以更清晰地界定何謂有效同意,進一步保障受害人權益,並加深公眾對「同意」概念的理解。
有關列表尤其重要,因為它清楚列明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受害人表面上未有作出反抗或曾表達同意,亦不應被視為法律上的有效同意。特別是在親密關係中,受害人可能長期處於脅迫操控(Coercive Control)、家庭權力結構失衡、經濟依賴或其他權力關係之下,其自主意願往往受到嚴重削弱。在這些多重因素影響下,受害人未必能夠對未經同意的性行為作出強烈反抗,甚至難以明確表達拒絕。因此,法律必須正視脅迫和控制對個人自主及同意能力的侵蝕。
此外,聯席亦關注女性性工作者在交易期間遭受性暴力的情況,包括客人蓄意違反使用安全套的共識,強行進行無套性交,或在性行為期間「偷偷脫套」(stealthing)。有關行為明顯違背雙方原先達成的同意條件,實質上已超出受害人同意的範圍。是次諮詢文件建議將此類情況明確列入「不能合理構成同意」的情況,有助加強對女性性工作者及其他受害人的法律保障,並向社會清楚傳達:任何違反他人自主意願及協議條件的性行為,均不應被視為有效同意。
聯席進一步建議(一):性罪行中「受害人沒有同意」情況列表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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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諮詢文件 問題3 的進一步回應
聯席整體上同意改革方向,但有以下三點補充:
以「未經同意的性插入」取代「強姦」
聯席樂見當局於諮詢報告中建議擴闊現行強姦罪的定義,包括涵蓋以物件和其他身體部份插入性器官、強逼口交、被逼作出插入等,同時涵蓋所有性別的受害人。然而,聯席認為「強姦」一詞在華人社會於公眾而言有一定刻板印象,例如必須是陌生人侵犯、涉及肢體武力、僅涉及陽具插入,手指或物件的插入不算、受害人必然為女性等等。這些既定觀感不但影響著法庭內陪審團如何理解性暴力,亦妨礙受害人去理解自己的受害經驗是否受到法律的保障。有性暴力倖存者就曾經表示,她花了好幾年才意識到自己經歷的事情,其實屬法律下的強姦。這是因為她腦海中對「強姦」的刻板印象,與她所經歷完全不一樣。
是次性罪行修例的指導原則要求法例必須清晰明確、尊重性自主權、無分性別,但保留「強姦」一詞卻容易引起公眾混淆新舊罪行,同時未有聚焦罪行中「未經同意」的部份。聯席認為法律用詞不應帶有性別偏見的色彩,建議罪行名稱應以「未經同意下的性插入」取代。
聯席進一步建議(二):更新性罪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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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現積極同意原則,杜絕以性暴力迷思作「誤信同意」開脫
聯席樂見政府於法例上更明確地界定何謂「同意」及「不同意」。無奈在性罪行審訊過程中,即使受害人已處於法律上同意無效的情況,被告人仍可以推塘事主的言行、無反抗引起誤會作為辯解。例如:受害人正面對非法禁錮及親密伴侶暴力,受害人為求自保而配合被告人的性要求,以免刺激其情緒。在修列後,受害人的情況在法律上已被界定為沒有同意。然而,被告人仍可聲稱事主在性行為發生時沒有激烈反抗、在一直有親暱的親呼、事後也沒有即時逃走,這些都可以讓他「誤信相信」事主同意。
聯席認為當局應確保法例修訂能真正回應受害人的處境,體現「積極同意」模式去修訂性罪行。舉出誤信同應有最低門檻,否則審訊的焦點只會回歸為何受害人不反抗、不離開,以及是否因受害人的行為令侵犯者誤會了等等性暴力迷思。
聯席進一步建議(三):性罪行中處理錯誤但真誠相信辯解應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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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是否能應對網絡性暴力
女性正面臨日益普遍且嚴重的「非接觸式性侵犯」威脅,這尤其對女性安全使用網絡空間造成負面影響。
其一,是隨著 AI 深度偽造(Deepfake)技術的普及與濫用,施暴者盜取受害者的社交媒體照片,將真實人物的臉孔或聲音替換到其他裸露身體的影像。這項技術用於色情報復及散播偽造的私密影像,對網絡安全及個人隱私構成嚴重威脅,甚至以此勒索性關係的手段。當性幻想被實體化,變成真偽難辨的影片時,對受害者的傷害就已經存在。而司法制度顯著滯後,施暴者至今往往無需承擔應有的法律制裁。
其二,隨電子方式傳送訊息和影像的便利,亦有不少未經同意以電子方式向受害人傳送性影像或生殖器官照片的情況,俗稱「網絡暴露(Cyberflashing)」。聯席留意到是次諮詢文件中有就「向兒童傳送性影像」訂立獨立罪行,惟相關條文未足以保障16歲以上人士平等使用網絡空間免受性暴力的權利。行為場景已數碼化,但罪名設計仍以傳統公共空間或兒童保護為中心,未有考慮成年人於網絡世界的性自主同樣不容侵犯。
性暴力的範圍從不局限於身體接觸,而觀看、傳播、甚至只是沉默,都是在加劇性暴力的傷害。法律要保護每一個人,沒有任何一個女性應該活在恐懼之中。
聯席進一步建議(四):釐清「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應對網絡性暴力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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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席進一步建議(五):網路平台於處理涉及網絡或影像性暴力內容的法律責任與下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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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諮詢文件 問題5 的進一步回應
聯席整體上同意改革方向,但有以下補充:
聯席認為是次完善法例,必須按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歷年對香港的多次審議結論指向之改革方向出發:廢除醫療模式的標籤,停止剝奪法律能力,轉向「支持式」的平等司法保護。單靠改例不足以伸張正義,必須回應受障人士多年來對「程序公義」的訴求。求由助、報案、醫療、作供到復元,每一步都應該提供合適便利,例如提供易讀資料、輔助溝通系統、手語、足夠時間和安全環境等等,以確保決定權屬當事人。法例亦不應假設當事人無能力同意,而是了解當事人需要支援。當事人沒有表達,不等如沒有意願。當事人無反抗,不等於同意。
聯席進一步建議(六):使用「智力受障」與「心社受障」詞彙,消減「精神缺損」所帶的貶義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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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席進一步建議(七):落實「司法程序便利」,引入「證言中介員」(testimonial intermediary)及「支持式決策」(supported decision-ma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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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諮詢文件 問題6 的進一步回應
聯席整體上同意改革方向,但有以下補充:
訂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行,堵塞檢控及判刑的雙重漏洞
任何性別的兒童均應享有平等、安全成長的權利。《兒童權利公約》第 34 條明確要求各國政府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保護兒童免受一切形式性侵害。然而,現時法律制度對於被持續性侵兒童的保障卻嚴重不足。
現時本港的法例在檢控持續兒童性侵方面存在明顯缺漏。當兒童受害人面對高度重覆性、長時間的性侵,往往難以把每宗性侵事件的獨特情節分辨,逐一去作出起訴。支援性暴力受害人的團體反映,有個案面對數月年計過百次的性侵,最終可能只有數宗的控罪,無論從檢控抑或判刑都無法反映持續性侵的嚴重性。而且僅僅起訴受害人能記得獨特情節的事件,而長年累月高度重覆發生的性侵反而法律上難以處理,實屬荒謬,且令受害人難以透過司法途徑獲得公義。
保安局早前表示考慮法律界人士的意見,擔憂對被告人權益的影響而未有計劃立法。然而綜觀世界各地,早已認知長期重覆性侵受害人的處境及創傷記憶模式,在法律上不斷改革以作出適切回應。政府不應以未能處理法律細節為藉口不作為,而應該積極研究本地可行的立法方案。聯席促請政府正視持續性侵的狀況,訂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行。
聯席進一步建議(八):訂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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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諮詢文件 問題10 的進一步回應
聯席整體上同意改革方向,但有以下補充:
對性罪行受害人的法庭保護措施
根據《罪行受害者約章》第6條,須要作供的受害人不應因出庭而感到受威脅。性罪行受害人與一般刑事案件受害人,最大的不同在於她們在庭上作証時,不單需要就案情中涉及性行為的情節仔細作供,甚至需要公開披露大量屬於個人私隱(例如感情經驗、與被告人過往的性關係、工作經驗、身體及精神狀態等等),與及面對辯方律師的敵意盤問,其目的是塑造受害人誣告或性隨便的形象,本來這個過程已極為煎熬,如法庭未能提供保護證人的措施,或在審批過程困難重重及充滿不確定性,無疑會不必要地增加受害人上庭前的困擾和壓力,造成「個案流失」的現象。根據《風雨蘭個案回溯報告2019-2023》,在其處理的近2000宗個案中,僅約四成(41.4%)的受害人報警求助,而僅6%的個案於第一次法庭判決後,侵犯者罪名成立。
聯席進一步建議(九):完善對性罪行受害人出庭作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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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對遭受性暴力的外藉家庭傭工支援不足
全港外傭總人數約368000 人,但聯席觀察到遭受性侵的外傭求助個案及報案率都偏低。這現象固然關係到性侵者往往是僱主或僱主家庭成員或其親友,以至受害人擔心一旦報警就會遭僱主解僱,即時失去工作及收入,同時失去留在香港工作的簽證。再者外傭來自東南亞國家,對於照顧家務工作都能以英語或簡單廣東話應付,但遇上要性侵要報警時,警方未必有適切的語言支援協助錄取受害人表達受害經過。
聯席認為還有一個重要關鍵影響受害人提告,就是外傭受害人被同住規定所限制,由於外傭合約有留宿規定,外傭必須與僱主同住,而性侵者又大多是同一屋簷下或與僱主有關係的人,所以受害人報案後多數都會失去工作與居所,加上合約終止後僅獲准在港逗留兩星期,不足以應付漫長的司法程序。失去工作、收入、住宿、一般生活起居的支援,變相增加受害人提告的成本。外傭同時要面對創傷和情緒負擔,更會擔憂影響在港工作的簽證申請。
我們認為若受害人是外傭,限於逗留條件以及外傭受害人提告的巨大成本,包括生活成本和精神壓力,本港應容許外傭受害人選擇返回原居地以視像遙距作供。若受害人選擇親身留港作供,行政機關應予以批准延長逗留,而且若合約因事件而被終止,應獲准另覓新僱主工作,支持自己繼續協助司法程序彰顯公義。
聯席進一步建議(十):完善對遭受性暴力的外藉家庭傭工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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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是次 公眾諮詢安排 的進一步回應
聯席整體上同意改革方向,但有以下補充: 拓闊持份者參與,確保涵蓋多元聲音
聯席成立近三十年的婦女工作經驗所見,「女性」從來不是單一的同質組群,當中的差異可以來自年齡、種族、身心受障、性別認同、性傾向、職業、移民身份等等。這些多重身份所帶來的壓力和歧視,往往在主流的政策討論中被忽視。
是次保安局的諮詢文件涵蓋五個範疇的改革建議,當中包括身心社受障者、兒童、不同性別及性傾向人士等等,修訂所牽涉到的持份者相當廣泛。當局曾於2025年10月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中提及定必會向持份者進行諮詢,可是是次諮詢期只有一個月,回顧過往法律改革委員會就性罪行相關的議題作出諮詢一般有三個月甚至更長時間,讓市民大眾有較充份時間了解諮詢內容並作出回應。況且是次諮詢關注到弱勢社群如兒童及身心社受障人士的保障,需要時間理應更長,一個月實在較短促。聯席期望當局能積極及持續地於法案草擬階段與公民社會接洽,以涵蓋更多多元身份的個人及團體之意見,確保性罪行法律改革對不同背景受害人的影響能獲充份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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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機會婦女聯席是由多個關注婦女權益的團體所組成,於1995年正式成立,致力爭取婦女權益,關注與婦女議題相關的政策及法例,並定期向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委員會遞交香港的影子報告,確保香港特區政府有履行相關締約的義務。聯席成員包涵多個自八十年代起已經就著不同的婦女議題推動社會關注、倡議政策和教育公眾的團體。
聯席成員團體包括:
新婦女協進會、香港婦女中心協會、青鳥、香港婦女勞工協會、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