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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有關幼兒照顧服務的長遠發展研究的總結報告及政府的跟進措施之意見書

香港婦女中心協會於1981年成立,一直以來都關注婦女以及照顧者的權益。照顧者尤其關心兒童的發展,政府對兒童照顧的支援,直接影響兒童及照顧者的福祉。

 

兒童作為社會的未來棟樑,必須確保他們有優質的環境發展及成長。在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中第25條第二款申明:「母親及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另外,《兒童權利公約》第18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指出:「為保證和促進本公約所列舉的權利,締約國應在父母和法定監護人履行其撫養兒童的責任方面給予適當的協助,並應確保發展育兒機構、設施和服務。」「締約國能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就業父母的子女有權享受他們有資格得到的託兒服務和設施」。

 

對於立法會CB(2)378/18-19(03)號文件(文件)所載有關「幼兒照顧服務的長遠發展研究」(研究)的總結報告及政府的跟進措施,本會有以下的初步意見。

 

日間幼兒照顧服務的理念和政策方針

研究的其中一項目標為「檢討日間幼兒照顧服務的理念和政策方針」,文件6(i)段指出研究報告建議「香港幼兒照顧服務的長遠發展可參考海外其他地方實施的兒童早期教育與照顧模式,並同時適當地考慮本地環境和家長的期望。報告建議政府利用照顧和發展的框架重新審視現行幼兒中心服務內的訓練活動,以確保該些活動能為幼兒發展帶來最佳效益。」而文件第8段所載政府的跟進措施亦指出「政府明白早期幼兒照顧/教育的重點是配合幼兒的發展需要,並認同幼兒「照顧」與「發展」的結合。為進一步配合此理念,政府會推行新措施以提升幼兒照顧服務。」

 

到底香港的日間幼兒照顧服務的理念和政策方針,是否從研究報告撮要第二段所指,1991年的《跨越九十年代香港社會福利白皮書》(《白皮書》)主要以「照顧和福利為本,為弱勢兒童提供支援」而有所改變?政府是否會改變香港的日間幼兒照顧服務的理念和政策方針?如會,會改變成甚麼?如不會,為甚麼不會?本會認為即使政府認同幼兒「照顧」與「發展」的結合,這並沒有回應日間幼兒照顧服務是否仍以福利為本的政策目標是否有所改變的問題。

 

幼兒中心服務名額的規劃比率

文件第9段指「政府接納總結報告的建議,制訂資助幼兒中心服務名額的規劃比率,並把比率定為每20,000人口提供103個供3歲以下幼兒使用的名額。我們計劃於2019-20年度內把該規劃比率納入《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內,以促進幼兒中心之規劃並預留合適場所作營運之用。」

 

現時幼兒中心的名額相對人口的服務提供比率是甚麼呢?研究建議的每20,000人口提供103個供3歲以下幼兒使用的名額(每20,000人口提供82個2歲以下服務名額,另加21個2至3歲以下服務名額)與現時幼兒中心提供的比率相差多少呢?

 

「鄰里支援幼兒照顧計劃」的服務質素

文件6(d)及(f)段指研究建議政府與服務營辦機構合作,提供可促進幼兒各方面發展所需的知識和技能的培訓,並適當增加社區保姆所得的服務獎勵金以加強對社區保姆的認可。文件第13段亦指出政府接納建議,「將在2019-20年度內通過加強對社區保姆的訓練及增加社區保姆所得的服務獎勵金。」

 

假若政府認同幼兒「照顧」與「發展」的結合的理念,「鄰里支援幼兒照顧計劃」本身是否會就此理念而作出調整?如有,將會是甚麼調整?政府是否會把「照顧」與「發展」的結合的理念加入社區褓母的訓練中?如沒有,為甚麼沒有?

 

此外,本會遺憾未見研究把社區褓母正職化,以推動正規褓母行業發展,為兒童照顧提供穩定人力供應。「鄰里支援幼兒照顧計劃」的社區褓母畢竟是義務工作,本會曾與不少基層婦女接觸,雖然她們都有託兒的需要,但她們當中不少均表示即使社區褓母受過數小時的「培訓」,也難以讓她們放心。加上如深水埗區般劏房較多,地方狹窄,婦女都擔心小朋友容易受傷。這種以建設鄰舍支援、義工服務為主的服務,顯然不能視之為補足正規託兒服務的措施。研究團隊為何未有接納部分持份者曾提出把社區褓母正規化的意見?

 

重整互助幼兒中心 

文件6(g)段指「近年互助幼兒中心的使用率持續偏低。在2017-18年度,這些中心的平均使用率只有百分之八。為善用公共資源,報告建議政府逐步重整互助幼兒中心,並將其轉為向學前兒童提供課餘託管服務。」文件第14段指「社署會自2019-20年度起分階段重整現時的互助幼兒中心,並考慮轉型為學前兒童提供課餘託管服務之用,以進一步配合社區內的幼兒照顧需要。」

 

互助幼兒中心的低使用率是由於政府未有資助其恆常開支,以致營辦機構未必有動力及資源大力推廣中心服務。一些必要的營運要求如年度消防檢查、電力檢查、義工及第三者保險等開支均未有資助,更莫說服務期間的電費、水費、統籌義工的員工開支、宣傳中心服務的費用。本會相信如政府願意增加承擔,可增加互助幼兒中心的使用率。

 

另外,如「照顧」與「發展」的結合的理念,互助幼兒中心本身或其轉型為學前兒童提供課餘託管服務是否也會就此理念而作出調整?如有,將會是甚麼調整?如沒有,為甚麼沒有?

 

其他建議 

文件第15段指「至於總結報告所作出的其他建議,包括推廣發放幼兒照顧服務的資訊、檢討暫託幼兒服務的分佈、加強管理的監察系統、簡化行政程序、評估服務質素、加強成本效益等,政府會檢視跟進措施或探討可行的方案。如經考慮後認為建議合適的話,政府會適時推出相關措施。」

 

這些「其他建議」也是重要的建議,本會期望政府能訂出具體跟進這些建議的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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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珮珊女士

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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