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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歧視條例檢討諮詢文件》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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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婦女中心協會成立於1981年,一直致力通過充權手法,促進婦女建立自信、自主、自立,同時支持兩性平等。通過設立香港首條婦女求助熱線,為婦女提供情緒、婚姻和家庭的支援服務,以及為有需要的婦女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自1996年開始,香港先後制訂了四條反歧視法例,分別是《性別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以促進平等及保障不同社群免受歧視。事實上,誠如平等機會委員會所言,現有歧視法例在多方面不足以保障人們免受歧視,所以應該與時並進,參照其他地方對歧視法例改善的經驗,檢視及改革現有歧視法例。

 

本會歡迎是次歧視條例檢討,大部份建議均能改善及修正現有法例的不足,而且今次的諮詢亦是很好的契機讓社會大眾討論及認識平等及反歧視的價值和原則,以促進社會對平等及反歧視的追求。

 

本會對檢討理據及原則的意見

本會認同平等機會委員會在諮詢文件所列出檢討的原則,認為應有以下元素,包括:

  • 與時並進,參照其他司法管轄區對歧視法例的改善方案,政府應檢視及改革現有反歧視條例以對應當下的社會環境;
  • 理順、簡化以至合併條例,現時反歧視法例對不同群體有不一致的地方,亦有不少重複的條文,使公眾難以理解法例下的權利及義務,有礙阻止歧視的發生,故此應把保障提升至劃一水平;
  • 促進平等主流化,除了被動地處理個案投訴,法例更應訂明政府及公營機構有責任促進平等、反歧視及保障弱勢群體,在制度上落實推行平等教育及政策。
  • 履行適用於香港的國際法律責任,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殘疾人權利公約》。正如《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所列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以及第七條所列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香港理應在法例及政策上履行上述普世價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