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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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處理家庭及性暴力策略和措施小組委員會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房屋援助

香港婦女中心協會於1981年成立,每年向超過四千位婦女提供熱線輔導服務、與家事法及家庭暴力相關的法律面見諮詢服務、個案輔導服務和互助網絡等。本會一直關注家庭暴力及性暴力問題,倡議改善服務,多年的工作經驗告訴我們,如房屋援助得宜,家庭暴力受害人能於安全、有利的環境下復原,以便重新出發,重過新生。藉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家庭暴力及性暴力策略和措施小組委員會會議,本會現就政府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房屋支援助政策及服務現表達以下意見:

 

跟據政府資料,現時政府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的住屋援助主要是「體恤安置」和「有條件租約計劃」。就我們在提供服務的前線觀察,縱使家庭暴力受害婦女面對迫切的房屋需要,在申請和等候「體恤安置」及「有條件租約計劃」的審批過程中,因面對重重困難,加上評估需要及審核申請時間冗長,令家庭暴力受害人被迫長期滯留婦女庇護中心,生活環境擠迫及不安穩,受虐婦女及其子女長期面對這些壓力,對其精神及心理狀況帶來極不良的影響,同時亦令婦女庇護中心長期爆滿的情況更趨惡化。

 

在前線服務觀察,家庭暴力受害人被迫長期滯留婦女庇護中心有以下現象:

個案較特殊,未能評估/或不符合申請「體恤安置」或「有條件租約計劃」措施

  • 包括遲遲未能作離婚決定;
  • 牽涉國內擁有物業或與家人有聯名物業;
  • 其配偶有物業或與她有共同物業,正等待離婚訴訟的財產分配判決,以評估其公共房屋資格。

 

「體恤安置」及「有條件租約計劃」的評估準則欠透明度

現時社署所提供給社會大眾有關兩項房屋援助的資料及表格等,沒有詳細解釋其評估準則,處理流程及所需文件等,家庭暴力的受害婦女如有需要房屋援助,完全不知自己是否符合資格,也不知道要經甚麼程序,婦女可能要反覆接受評估,或反覆被要求提供文件,但也未能確保社工會協助她們申請房屋援助,令婦女感到無所適從及無助。

 

負責住屋援助的社工的評估程序參差

就我們所見,由於評估婦女的住屋需要的程序欠奉,不同的社工有不同要求,而且進行評估的時間各有不同,由數個月至一年多不等。

 

阿蘭的個案

阿蘭(化名)是一位家暴受害人,有一名八歲的兒子,經歷持續的家暴後入住庇護中心,並決定離婚。在申請房屋援助方面,負責的社工要求阿蘭:

  • 須提出離婚及要照顧未成年子女的證明。這意味著阿蘭需要有法庭的離婚判令及獲得子女撫養權的判令。要集齊這些文件,她花了一年以上的時間。
  • 提供入息證明、資產證明、沒有住宅業權證明、居港年期證明文件,以證明她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這讓她花了數週時間。
  • 及後,社工要求阿蘭提供證據,證明在社區未能尋找到合適的居所。證據可以是數次或多次經物業經紀協助「睇」劏房,但劏房的租金水平均為阿蘭不能承擔的,而所謂的「不能承擔」是以她的入息、贍養費金額或如阿蘭是綜援受助人則以綜援租金支助額評估。可是,作為新來港婦女,阿蘭對社區非常陌生,缺乏支援網絡,且承受著經歷家暴的情緒困擾,她解決困難的能力大受影響。有些物業經紀憑經驗知道阿蘭這類綜援受助人租不起市面上的劏房,故此甚至不肯帶她去「睇樓」,以至睇樓進度非常緩慢。阿蘭最後花了數月進行這些安排。
  • 當一切資料已近齊全時,阿蘭經歷了長期的擔心、不安和無助,她的精神狀況已很差,她的社工又要求她去「睇醫生」,並需取得醫生發出的醫療建議,即是醫生基於阿蘭的病情,建議社工協助申請公共房屋。醫生要作出相關的診斷及發出文件,一般需時三數月至半年。
  • 經歷了這些以後,社工終於開始協助阿蘭申請住屋援助。由申請至入住公屋、遷出庇護中心,又歷時半年。

阿蘭結果歷時近兩年才能離開婦女庇護中心入住公屋。由於評估程序參差,阿蘭要向負責其個案的社工翻來覆去地爭取,才得到社工協助申請住屋援助。這些繁複的程序及處理上的參差,普遍令婦女的精神健康惡化,令創傷的後遺症更嚴重,復康過程更慢長。

而且,正因為評估準則欠透明,以致申請房屋援助均流於社工的酌情處理,類似的個案的程序和經過可以相差甚遠。有些與阿蘭情況相近的個案只花數月至半年,已完成評估及護批公屋;有些社工也願意協助仍在申請離婚階段及未有子女撫養權判決的婦女申請「有條件租約計劃」,而非如阿蘭般需要離婚以後方能作出申請。

 

建議:

因應婦女面對申請房屋援助的因難,本會有以下建議:

  • 提升有關體恤安置及其下有條件租約計劃的審批準則、處理流程及各項資格及支持文件的透明度。例如有申請指引列明所有資料,另有申請表格可供市民下載及填寫,表格上列明申請日期,以及在回覆申請的文件中列明「不獲推薦的原因」。
  • 制定清晰、統一和獨立上訴機制,專門處理體恤安置及有條件租約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