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婦女中心協會每年向200多位婦女提供與家事法相關的免費律師面見諮詢服務。我們是該會的義務朋輩輔導員及熱線輔導員,就政府向公眾諮詢以立法方式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有以下意見:
- 倘若政府以立法方式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我們擔心離婚夫婦仍會就爭取與子女的「同住令」而爭持不下,情緒激動的爭議不會減少亦不能避免。
- 在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後,得到法庭判決與子女同住的一方,需要與前配偶有多方接觸,較弱勢的一方可能要面對前配偶的纏擾、指責、辱罵或批評等等,因而持續地受到對方的精神虐待。
- 我們亦擔心已離婚的夫婦會以各種有關子女的事宜為借口,不斷提出訴訟,引起雙方更多爭執。
- 跟據我們對離婚婦女情況的了解,我們擔心得不到「同住令」的一方,會就聯繫安排提出諸多無理要求,令弱勢的一方(很多時是婦女)倍增壓力。就我們的觀察,男女在家庭內的權力分配不平等,婦女在權力和資源掌握上往往處於弱勢,但照顧及管理家事的責任卻大部份由婦女擔起,我們擔心在離婚後婦女仍需繼續負起聯繫子女和前配偶的責任,尤其當對方不合作,或未能理智地分擔責任時,對婦女十分不公平。
- 由於諮詢文件內沒有指明如何處理家庭暴力情況,我們擔心當政策落實推行後,如何界定家庭暴力個案更趨困難。我們眼見很多牽涉暴力的個案不一定曾報警或接受社工服務,而夫妻雙方就曾否發生身體虐待、性虐待和精神虐待等情況,往往也有不同看法,很難得到共識。我們非常擔心如不獲界定為家暴的個案,婦女便會被迫繼續與施暴者聯繫,令婦女們持續面對再度被虐待的威脅和危險。
- 諮詢文件並不涉及贍養費事宜。就我們的觀察,現時很多離婚婦女被拖欠贍養費,我們擔心法律改革令婦女日後除了需要承擔撫養子女支出外,更需兼顧安排聯繋前夫及子女的工作,又要就子女事宜知會前夫及取得同意,但對方沒有履行父母經濟上的責任(贍養子女費用)也沒有後果,這樣對婦女會做成多重不公平。
綜合以上各項,我們不同意政府在未有足夠配套支援下強行修改現有法律。
我們的建議:
- 容許離婚人士選擇是否採用「共同父母責任模式」或繼續現行模式。
- 政府應設立配套服務,協助離婚夫婦實踐「共同父母責任模式」,了解箇中的理念、法律條文及各種要求,如設立免費或按入息比例收費的聯繫中心及調解中心。因為要求婚姻已無法挽回的雙方理智地為子女利益而合作是不切實際的。然而,如獲得專業人員協助,可讓離婚人士學習新方法處理問題,同時亦可減少婦女接觸前配偶的機會,減低對她們引起的種種不便及可能發生的危險。
- 政府應研究離婚婦女在爭取法律保障上應有的權益以及房屋的需要。婦女即使得到法庭判令,在收取財產及贍養費時仍困難重重,應研究完善現有法律及相關配套以改善離婚婦女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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