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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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勞工及福利局有關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建議之意見書

香港婦女中心協會於1981年成立,一直以來關注婦女權益,設立全港首條婦女支援熱線,提供家事法相關的免費律師面見諮詢服務,為面對婚姻困擾及家庭暴力個案提供法律支援及前線輔導,並為離婚後婦女提供支援服務。

 

是次擬議法例有關「父母責任模式」的理念上強調離異父母對教養子女有持續責任,本會對此原則表示認同,但對未有足夠配套及充足準備的情況下推行「父母責任模式」表示反對,並對於部分法律條文及執行上本會表示憂慮,特別在隱性家暴個案的處理,舉證責任轉移受虐者,相關人員是否有性別角度以理解性別之間權力關係而對離婚婦女作出適當的介入。具體執行上,本會建議設立清晰指引予前線人員處理家暴個案,成立足夠的探視及調解中心,工作人員必須具備性別角度,改善現時的住屋安排、贍養費制度等,以達致從制度上配合有關原則。就此本會意見如下:

 

對於隱性家暴的憂慮

雖然法院視家庭暴力為其中一項評定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因素,但根據外國研究及本會前線工作經驗,隱性家暴個案實屬常見。就Johnson, et al.於美國加洲的研究所得,法庭判決忽視了14.7%的家庭暴力個案。[1] 除了家庭暴力個案被忽視外,本地有不少婦女避免家醜外傳等傳統社會觀念,或讓孩子有「健全家庭」的想法,縱然受到暴力對待並承受心理及精神壓力,但卻難以啟齒及舉報配偶。

 

由於現時《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並無對家庭暴力作出法律界定,即使可以就「騷擾」申請針對加害人的強制令,但「騷擾」的定義很模糊。如在判決子女的管養安排時未有處理這種隱性家暴問題,而要求婦女於離婚後持續地與施虐者保持密切聯繫,這只會令暴力延續,婦女會繼續承受被虐的風險。

 

舉證責任加重受虐者的負擔

現時個案牽涉隱性家暴,案主需要就著情況提出證據,特別是精神虐待個案的舉證並不容易。本會曾有個案遭到配偶精神虐待,唯求助時個案仍未有被社工或執法人員界定為家暴個案,婦女因而仍要盡力履行親職責任,加添婦女在進行探視期間的精神壓力。現時舉證責任往往落入受虐一方,對於經濟獨立能力及教育水平較低的婦女而言,難以透過繁瑣的法律程序及沈重的經濟負擔去阻撓前配偶的煩擾行為,對此做成心理及精神上的困擾。

 

根據梁麗清指出:「歐洲理事會建議政府在制定家暴法例時應該加入適當的措施,令檢控官能夠採取迅速和有效行動,起訴施虐者;並建議確保檢控官不要把起訴責任或決定轉移受害者,因為受害者往往脆弱和備受驚嚇。」[2] 唯根據擬議法例文件中的指出「在擬議法律上訂立明確條文確保父母、監護人他們與子女有合理接觸,除非得到社署署長信納為保障子女福利才拒絕該接觸。」本會擔心會因為舉證的困難而令婦女陷入無助困境,並因要繼續履行親職責任而陷於家暴危機中。

 

對司法人員及執行配套措施的工作人員是否具有性別敏感度存疑

整個擬議法例提倡孩子利益優先。事實上,父或母在親職角色上的需要及困難並不相同,加上現時本港仍未達至性別平權,女性在社會上享有的資源、地位仍較男性為低。本會曾有受家暴婦女被社工要求放棄撫養權,另外亦有不少個案因配偶表現較兇惡而讓工作員害怕,未有按協議執行安排。

 

在處理離異夫婦時對性別之間的權力關係的敏感度尤其重要,否則看似「中立」的服務其實是向有權力的一方傾斜,使得處於不利狀況的婦女在離婚的安排上延續不平等。

 

離婚婦女責任更沉重

本會認為在欠缺配套措施的情況下,要求父母履行共同管養模式,只會把責任推向婦女,並且漠視高衝突個案的危機性。根據香港大學香港賽馬會防止自殺研究中心研究所得,超過七成以上的離異家庭的子女與母親同住,亦有超過七成的子女

 

主要照顧者是母親。在兩性角色性別定形及中國傳統文化背景下,婦女往往肩負照顧者的角色,不單要負上母親的關愛責任,更要負上要求父親盡其角色的責任。

 

更甚者,是次法例規定父母在作出決定前按程度地通知前配偶。對於高風險及衝突的配偶而言,此類接觸定會構成威脅。根據劉玉琼博士2002年研究發現,高衝突的情況下,父母的接觸越多,子女自尊感和情緒的影響越壞。 因此在現時只有一個探視及調解中心的先導計劃下,我們難以有信心未來有足夠的專責人員處理日增加的離婚個案。

 

建議

提供清晰指引予執法及司法人員處理家暴個案

本會建議法庭訂立家庭暴力問卷,列明不同類別的暴力項目,要求所有申請離婚人士填寫及剔選曾否受過相關的暴力對待,再由法庭決定有關個案是否曾受家庭暴力影響,從而作出合理的管養安排。參考2006年警方設計予前線警員就處理家庭暴力的行動清單的做法,使前線警員減少在處理個案時因個人偏見造成的失誤。

 

完善共同管養的支援服務,成立足夠的探視及調解中心

我們建議按區分及人口規劃分佈,於18區每區設立最少一間探視、調解及支援中心,於平日、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開放。為子女及雙方提供安全的探視空間,在專業人員調解下處理教養子女的分歧,協助雙方適應新階段。而現時的綜合家庭中心並不能取代此等專門的服務,當中的親職協調員及輔導員應該得到專門家事調解的訓練。

 

提升前線工作人員的性別敏感度

前線執法人員及於探視中心、調解中心等提供服務的工作人員應接受性別敏感度培訓,以了解兩性在性別權力傾斜下如何保障婦女的基本人權。即使前線工作員並非蓄意歧視婦女,但在傳統的社會服務注重婦女的家庭角色和家庭的完整性、加上父母共同責任帶來子女的最佳利益的迷思下,會忽略婦女的獨特處境及需要,尤其以新來港、少數族裔婦女在社會資源匱乏下,既求助困難亦面對社會標籤,若前線工作人員欠缺性別視角令女性處於更弱勢。

 

改進房屋安排

現行的公屋政策,一般會將原居所安排予獲得管養權的一方,而另一方需要遷出。如將來有關政策不變,我們可以預期父母雙方仍會為了居所問題爭奪子女安排令下與子女同住,結果與現時無異。我們認為房屋署應為有需要的離婚婦女盡快編配公屋單位,讓離婚婦女可盡快安定下來,開展新生活。

 

協助追討贍養費

單親家庭承受巨大經濟壓力,2011年香港大學香港賽馬會防止自殺研究中心研究指出離婚家庭入息中位數只是已婚家庭的三成八,至少有三成的子女的離異家庭生活在貧窮線以下。根據2010年政府統計處顯示,執行贍養費命令中有46.5%住戶未能全數收取贍養費款項。倘若法例擬定是強調以子女福祉為依歸,立法改善追討贍養費的措施,設立贍養費局就是真實而具體地回應子女基本生存需要,遠較單單是條文上的字眼改變來得實在。

 

實行照顧者津貼

為肯定家庭照顧者的付出並為她們奠定財政上保障,照顧者津貼可以保障婦女無論婚姻內外都得出社會制度的支援。在根本上改善婦女處境,在政策上肯定她們對於社會和家庭的貢獻。

 

推動性別平權教育

基於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的性別分工,照顧家庭及子女的責任往往落在母親身上。對於一些在尚未分開時已主要由母親照顧子女的夫婦而言,在離異後,父親又如何可以處理子女的管養問題?而不少女性亦由於照顧責任而無法外出工作,離婚後容易陷入經濟困境。父母責任並非在夫婦離異後才出現的,即使家庭完好父母雙方亦應共同承擔照顧責任。一個人如在離婚前積極參與親職,離婚後持續父母責任的機會會更大。因此,我們認為政府應增撥資源加強性別平等教育,令兩性,不論在家庭是否完好的情況下,同樣明白需要共同承擔照顧家庭及下一代的責任。

 

總結

本會認為有關法例雖然強調父母責任,但家庭性別分工刻本及性別權力的不平等下,如未有合適的安排,貿然推行「父母責任模式」只會令離婚後的父母關係更為緊張。再者基於性別權力的不平等,婦女在離婚後的處境往往較男性更為不利,因此,在推動「共同父母責任」的同時,必須一併考慮婦女的需要及安全。因此,本會認為在未有足夠的法律保障及社會支援服務的前提下,本會反對是次擬議法律的法律改革。

備註

[1] Nancy E. Johnson, Dennis P. Saccuzzo and Wendy J. Koen, “Child Custody Mediation in Cases of Domestic Violence: Empirical Evidence of a Failure to Protect,”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ug 2005, 11(8):1022-1053.[2] 梁麗清, 《香港家庭暴力政策 – 性別觀點主流化的可行性》, 香港城市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