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最低工資制度自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至今已超過1年。這1年的實踐中,並未有出現過去商界或經濟學者所擔心的職位流失或企業倒閉問題,反而在通脹不斷升溫的情況下,不少工種均以高於最低工資的薪酬聘請員工。我們認為,現時28元的法定最低工資水平過低,並不足以維持家庭基本生活開支,在現時通脹持續上升的情況下,我們要求於下一年度將最低工資水平調整至35元,以舒緩基層勞工的生活壓力。
根據《國際勞工公約》第131號第3條規定,在釐定最低工資水平時,除考慮國情、經濟需要和發展水平外,還需考慮勞工及其家庭之需要,包括基本的生活水平。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下簡稱「綜援」)作為最基本的社會安全網,其支付水平可作為一個參考。根據政府統計處就2011年人口普查所發表的簡要報告,現時居港人口數目約707萬,住戶數目約237萬個,約353萬人從事有酬工作[1]。以此推斷,本港平均每名勞動人口需要供養約2人。以一個2人家庭(1名成年照顧者及1名小童)計,每月可得的基本綜援金額連同租金津貼(未計及其他津貼)為6840元[2]。以一天工作8小時,每月工作26天計算,若薪金要達至綜援水平,時薪應至少為33元。由於外出工作涉及其他額外開支,包括交通、膳食等,再加上最低工資水平需等到2013年5月才會更新,還要考慮現時直至2013年5月期間的通脹水平(2012年3月的基本通脹率為5.6%),因此,我們認為,最低工資的時薪至少應調整至35元,才足夠維持家庭基本開支。如果工作收入連綜援水平也不及,令僱員在全職工作後仍要依靠社會保障維持家庭開支,不但有違訂立最低工資的立法原意,更令低收入人士缺乏足夠的誘因投入勞動市場。
我們要求政府於釐訂最低工資水平時,須顧及僱員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水平,同時亦須按最新統計數字,每年檢討最低工資水平,確保最低工資水平不會與物價脫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