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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立法禁止種族歧視諮詢文件之意見書

本會對於政府立法禁止種族歧視十分歡迎,這顯示了香港政府不會容忍不合理歧視行為的決心,是一個文明進步社會的體現。然而,對於諮詢文件中提及的立法保障範疇,執行及對社活團體的支援,我們有以下意見:

 

新來港人士及移居香港之海外華僑

我們認爲法例應將大陸新來港人士及由海外移居香港的華僑包括入受保障範疇。

 

從本會多年提供予新來港及來自泰印的華僑婦女的服務經驗中,我們發現種族間的差異不止於政府所界定的「膚色、世系、人種、民族」,移居自中國大陸的新來港人士和移居香港之海外華僑如泰國、印尼的華僑,雖然在「膚色、世系、人種、民族」方面都爲中華民族,但礙於她/他們成長於迴異於香港本地歷史和文化的地方,以致她/他們與我們這些長居在香港的「中國人」沒有「共同歷史下的共同經驗和文化」。她/他們在本港面對的歧視問題,包括語言、文字、生活習俗、甚至宗教、文化等,實與「少數族裔」人士沒有兩樣。

 

事實上,新來港人士因爲其語言、生活習慣、移居身份等原因而被歧視及滋擾已是不爭的事實,而政府亦承認新來港人士在生活、就業、教育等各方面皆受歧視,因而在社會服務及教育等各方面為她/他們提供特定服務。明顯的,新來港人士所面對的歧視不僅僅是一種社會歧視,而是源於上段所推出的她/他們沒有「共同歷史下的共同經驗和文化」而引致的「種族歧視」。

 

政府以之作為立法依據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只是提供一個最基本底線予各國參考,政府實應考慮本地在有關「種族歧視」問題方面的嚴重性及獨特性而作出本地化的立法,藉使香港這個聲稱包容多元文化的國際大都會能真正保障移居本地的移民。 同时,亦應參考國內和國外的典範,超越在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上的基本底線,為生活在本港的大陸新來港人士及由海外移居香港的華佛提供更符合人本的保障,如:澳迎加入「移居」在歧視的範積,而簽署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中國亦因應其國情而在法例上超越公約的底線。

 

因此,我們建議政府的定義,擴闊「種族歧視」的定義,以涵蓋因語言、文化及歷史差異而引起的偏見及歧視,將大陸新來港人士及由海外移居香港的華僑列入反種族歧視之受保障範疇。

 

法律支援服務

要有效實踐反歧視法例的精神,難免涉及訴訟。據現在實行的三條反歧視法例的經驗,勇敢挺身而出的案主往往受到極大的壓力,高昂的訴款費用及艱溫的法律條文很容易令受害人卻步,而輿論及週遭社群的壓力亦使人承受很大壓力。因此,要法例有效實行,政府必須考慮措施,鼓勵受害人依據法律所賦子的權利作山投訴。這些措施包括:協助投訴人搜集資料及調查、法律訴訟費用的資助、法律諮詢、教育推廣工作等等。要有這些法律支援服務,法例扌不會名存實亡,扌能真正消除社會上的偏見與歧視。

 

其他配套工作

法例的執行外,民間的配合與普及的推廣工作亦十分重要;因此,政府亦應與民間團體商討,共同制定 「守則指引」,在不同界別防止種换歧視及促進種族不等的文化。

 

政府亦須扮演主動角色,增撥資源去監察法例的執行及成效,包括:

  • 進行調查研究,了解公共政策及設施是否乎合法例要求;
  • 建立中央資料庫,提供有關資訊,如:人口統計、服務需求和提供的數據;
  • 提供足夠勫譯資源;
  • 提供資源謱機構進行「種族文化觸覺」之培訓子員工;推行社區法律諮詢服務。

 

我們相信官民合作對有效推行禁止種族歧視法例十分重要。政府在法例執行及探討問題方面應負起主動的角色;同時亦需要加強與民間團體的交流,在大眾教育及檢討法例實施情況方面互相合作,分社會能正視「種族歧視」間題,共同消除偏見及岐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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