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婦女中心協會對政府提出立法把纏擾行為刑事化,以保障婦女免受纏擾表示歡迎。但是,對於政府於《諮詢文件》中的建議,可以對表達自由、採訪自由及公眾知情權做成負面影響,深表關注。我們認為,纏擾法的適用情形應有所限制,以免法例被濫用為打壓新聞自由和表達自由的工具。
纏擾是一種暴力行為
纏擾是一種針對婦女的性別的暴力行為(violence against women),後果會將婦女繼續置於從屬於男性的地位,延續兩性的不平等。
根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指任何基於性別的暴力行為或威脅進行某些暴力的行為,並對婦女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傷害或痛苦。
纏擾雖不必然會使受害人受到身體上的傷害,但對受害人的精神、心理及社交可帶來無可挽救的創傷。
現行法例不足以保障婦女免受纏擾
我們接觸的個案中,不少是曾面對家庭暴力、或是離婚或分居中的婦女,她們受暴力的丈夫或前夫的長期的滋擾。可是,現時法律上只要對方未有作出刑事犯罪,她們就不能要求警方介入。
事實上,海外多個國家已立法限制纏擾行為。以歐盟為例,至2010年在27個成員國中已有12個成員國將纏擾定為刑事罪行。可見對纏擾行為立法以保障婦女免受暴力已是世界性的趨勢,以刑事化亦可讓社會接收到清楚的訊息。
保衛公眾知情權及表達訴求的權利
雖然本會支持立法保障婦女免受纏擾,但我們認為諮詢文件中對「纏擾行為」的定義和法例的適用範圍不能太廣。
婦女作為社會的一分子,有知道涉及公共利益事件真相的權利;遊行、集會、罷工等表達訴求方式,同樣或多或少對抗爭對象做成不便。如將記者的採訪及請願等行為同樣定義為「纏擾」,勢必嚴重影響市民表達訴求的空間。即使提供了免責辯護,讓答辯人以「合理行為」作為免責辯護之一,但有關情況已在法庭上發生,有關人士的行動在過程中已被警方干擾。
本會認為有關立法建議必須只針對婦女面對暴力的情況,而非將纏擾的定義及法例的適用範圍無限延伸,影響市民的權利與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