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於2011年12月發表 了《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建議引入制約纏擾行為的法例。建議的最大爭議是如何在保障被纏擾者與保障公民權利之間找出平衡點。
根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指任何基於性別的暴力行為,並對婦女造成身心或性方面的傷害或痛苦。纏擾亦屬一種對婦女的暴力,因這些行為往往對婦女的精神、心理及社交帶來無可挽救的創傷,特別是離婚婦女面對前夫或親屬的纏擾,嚴重影響她們的身心健康,並且難以從過去的傷痛中抽離,重新開展新生活。
現行法例中,主要由《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保障婦女免受纏擾。可是這條例僅屬民事範疇,只可通過申請禁制令來防止對方作出騷擾行為。面對突發性的纏擾行為,即使報警救助,警方亦因騷擾者沒有觸犯任何刑事法而無從介入。再者,面對複雜而陌生的司法程序,受害人往往因擔心經濟及時間上的負擔而敬而遠之。
雖然將纏擾行為刑事化,可為受纏擾的婦女提供更大的保障,但如未有適度限制有關法例的適用範圍,纏擾法或會被濫用,尤其影響記者進行追訪及示威者進行持續性行動表達訴求的權利。有關立法建議實不應成為雙面刃,在保障婦女免受滋擾的同時,損害了公民的基本權利。